(上接一版)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及团队,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工资激励需要的,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正常工资总额的5%自主在工资总额管理中设置专门项目。鼓励智能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将技能人才平均薪酬提高到全国同行业中位数以上水平。
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
《通知》提出,要建立体现技能要素价值的分配制度,健全技能岗位分类分级价值评估体系,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办法,合理确定技能岗位的起点薪酬。按照一般不低于相应职级管理岗位的薪酬标准,科学确定企业技能岗位薪级档次,其中在聘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薪酬标准不低于本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探索实行高技能人才聘期契约化管理,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以实行“一人一议”薪酬管理办法。
科学设置技能人才专项津贴
按照《通知》,我省要建立体现员工实际业绩差别的绩效工资单元,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浮动发放绩效工资,形成与企业效益情况、本部门绩效考核结果、本人绩效考核结果联动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分配机制,对相关岗位的技能人才可以探索设置与企业绩效、部门绩效关联的效益薪酬单元。坚持多劳者多得,完善技能人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分类考核办法,合理确定绩效考核周期,增强对创新能力、价值贡献等考核。建立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能级津贴制度,明确与“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对应的津贴标准,体现技高者多得,引导技能人才自我提升。对生产一线艰苦技能岗位,可以设置艰苦岗位津贴等。对承担技能传帮带任务的技能带头人,可以设置师带徒津贴、匠带兵津贴、班组长津贴等。对市场稀缺的技能或获得国内外技能大赛奖项的技能人才,可以额外设置特殊技能津贴或专家津贴。津贴设置不宜重复,在岗位评价要素或者职级成长通道任职资格条件中已有体现的,不再单独设置。
建立创新创造奖励制度
我省还将坚持创新者多得的分配导向,鼓励技能人才日常创新创造,设立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等单项奖励。对在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重大质量问题等技术革新或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可给予专项奖励。对承担或参与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相关技能人才,应当按贡献给予相应奖励待遇,符合条件的还可按规定给予创新成果转化收益奖励。
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全面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技能人才激励和人才评价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技能竞赛,鼓励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畅通技能人才与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岗位与相应层级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互转机制,大力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搭建技能人才全面发展平台。
重视青年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高技能人才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奖、教育培训等方面,与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高技能领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通知》明确提出,要提升高技能领军人才薪酬待遇。对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省级认定的“高精尖缺”等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参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
对于承担经营风险、业绩显现周期较长且需要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
对于人力资源市场短缺的核心关键岗位人才或企业重点吸引和留用的急需紧缺人才,探索实行协议薪酬制。
探索实行中长期激励办法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技能人才纳入中长期激励范围,按规定开展股权期权、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多种形式的激励,合理提高技能人才的占比,适当体现倾斜。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指出,可建立技能人才回溯薪酬制度,对在基础研究或重大技术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但在薪酬分配中未体现或未充分体现其历史贡献部分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