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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公布,有何亮点?

新华社记者 魏弘毅 高敬

近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公布,这是我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专门行政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何亮点?如何落实《条例》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11月18日举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条例》着力破解制约生态环境监测发展的痛点难点,构建了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张大伟说。

《条例》从厘清生态环境监测的实施主体入手,创新性地将其分为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两类。张大伟表示,公共监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自行监测的实施主体是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规范监测行为。

此外,《条例》清晰界定了各相关方在监测活动组织实施、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首次明确企事业单位建立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并引导监测行业从无序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力量。《条例》明确,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如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张磊柱表示,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能力要求不足、“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行了修订,将于近期出台。

规范涉企检查、提升监管质效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鼓励运用非现场检查、遥感监测等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推动监管更加高效、更有温度。

“随着现代监测技术的进步,我们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和卫星遥感等数据,通过无人机、走航车等非接触技术手段开展监督监测,尽可能做到‘不入企’‘零打扰’。”张大伟说。

数据弄虚作假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顽疾”。《条例》从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出发,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对参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严密的法律责任。

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既设置了罚款处罚,也有禁业规定,还规定了吊销资质,防止“换马甲”逃避制裁。

实施“双罚”,构建完整责任链条。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告诉记者,《条例》分别明确了对“委托方”排污单位,以及“受托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力求破除排污单位推卸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包合格”的潜规则。既罚单位,又罚负责人员,破除让具体工作人员当“替罪羊”的侥幸。

部门联动,明确了监测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有些生产厂家故意在监测设备上设置便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后门”。依据《条例》,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将该设备有关情况以及其生产者、销售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部门合力打击造假。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十分必要。张磊柱表示,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从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通报交流、组织联合监督检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为契机,持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监测支撑。”张大伟说。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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