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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制度始于西周,三国魏明帝景初二年,有人提出绩效考核制度因战乱废弛多年,应该重新修订,继续施行,魏明帝就让人制定了《都官考课法》72条,交大臣们讨论。
司隶校尉崔林说:周朝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后,至周康王就渐渐不用了,说明官员的考核在人不在法。舜帝有皋陶辅佐,商汤有伊尹辅佐,小人自会远离。只要大臣尽职尽责,为百官树立榜样,大家自会勤奋工作,无需另外制定考核制度。汉朝有“四科取士”,后来汉朝衰亡,并非考核不详尽啊。
黄门侍郎杜恕在表示认同崔林意见的同时又补充说:治国之道在于上下协调,共同发挥作用,绝非一盏明灯就能照亮每个角落,怎么可能只靠绩效考核就可以实现天下太平和乐呢?没有公道正派的风气,即便让孔子来主持考核,也起不到作用,何况一般的大臣呢?
司空傅嘏说:如今国家有许多大事要做,许多大政方针要制定。不重视大政方针而把绩效考核这种细枝末节的事放在头里,不足以区分贤能和愚钝,也显示不出明暗之理。
司马光在编撰《资治通鉴》时,对这次争论进行了一番总结,大意是:官员评价的根本在于管理者要至公至明。只要管理者至公至明,想了解经学家,看他通达多少经书就行了;想了解法官,看他手头有多少冤案就行了;想了解地方经济,看那里百姓是否富足就行了;想了解将领,看他打了多少胜仗就行了。至公至明出自内心,绩效考核是外在表现;内心不公不明,外在考核就会成为徇私和欺诈的凭借。像《都官考课法》那样,考核官员一米一盐的功绩,检查他们一朝一夕的成效,是没有弄清根本问题而只追求细枝末节。
魏明帝的绩效考核之争,说到底是人与制度之争,是人的因素重要还是制度因素重要。也许当时人们还不知道,管理作为一门科学,人的因素与制度因素同样重要。至公至明是绩效考核的前提和保障,绩效考核是检验考核对象履职情况的制度安排。只强调人的因素而忽视制度因素,考核对象的评价就可能失去客观依据;只重视考核制度而不重视人的因素,绩效考核就可能像司马光说的那样,成为徇私和欺诈的凭借。只有把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统一起来,共同发挥作用,考核对象的履职情况才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估和检验。
但这场争论也提醒后人,要更加重视绩效考核可能出现的问题,既要防止主观好恶影响客观评价,又要防止客观依据被弄虚作假;既要减少考核过程中的主观影响因素,也要避免考核内容像《都官考课法》那样,看似面面俱到,无所不至,实则烦琐冗杂,机械教条,流于形式。绩效考核不是万能的,但寄希望于每个管理者都能做到至公至明,同样是不可能的。人与制度哪一端出了问题,就解决哪一端问题,而不应该顾此失彼,因噎废食。
魏明帝是一个和稀泥的人,见大臣们对绩效考核反应不一,分歧较大,就索性把这件事搁置了,直到他去世,也没再提起,最后竟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