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申请检测,热经营企业需在12小时内到场测温,非因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企业需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减收或免收热费,退费手续需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办结。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用热合同签订、热费缴纳、停复热手续办理等流程,明确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30%的,热经营企业必须供热。
同时明确,新增热用户应当在当年7月31日前与热经营企业签订用热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在7日内反馈结果
设施管理与保护是保障供热安全稳定的关键。《办法》清晰划分了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供热设施管理维护上的责任边界:住宅小区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维护,以内的非共用设施由用户负责。
为应对突发情况,《办法》还建立了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应急保障制度,要求政府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热经营企业建立应急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设施故障发生后能快速响应、及时处置。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强化,为《办法》落地实施提供坚实保障。《办法》明确市、县(市)、上街区供热与用热主管部门需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建立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和综合评价制度,对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质量、服务响应、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评价。
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求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7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热经营企业对用户投诉需及时答复,不能当日处理的需在两日内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