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电源等便利条件。
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教学等活动。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办法(草案送审稿)》明确,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业余无线电台。
《办法(草案送审稿)》提出,在国家重要考试中,需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的,由考试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风险评估后,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使用。
涉密单位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需要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必要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技术阻断场所以外的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并主动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办法(草案送审稿)》要求,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基础和技术设施,不得妨碍其设施建设及正常运行。
对于《办法(草案送审稿)》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5月24日前向河南省司法厅反馈。
